各投标人:
招标编号为E341500001002148的六安市六州雅园项目二期智能化工程答疑澄清公告经招标人确认,现予以发布,内容如下:
疑问事项1:
招标文件评标办法“项目班子”项目经理资格中,要求“具有中级工程师职称的得1分,高级工程师职称的得2分”。
疑问事项2:
招标文件评标办法“项目班子”技术负责人中,要求“拟派项目现场技术负责人具有计算机信息类或机电类或建筑电气高级工程师证书或机电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建造师证书其中一个的得0.5分,同时具有其中2个及以上的得1分,满分1分”。
疑问内容:
招标文件评分标准中要求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均需具备高级职称。对此,我公司认为该要求存在设置过高、与项目实际需求不匹配的问题。
本项目为六州雅园二期智能化工程,涵盖可视对讲系统、计算机网络系统等常规智能化子系统,技术难度处于中等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招标文件设定的资格条件应与项目的规模、复杂程度相适应。而高级职称通常对应较高技术水平和丰富经验的专业人员,在类似规模的智能化项目中,中级职称且具备相应项目经验的人员已足以胜任项目经理及技术负责人岗位。该过高的资质要求可能排除部分具备实际履约能力但无高级职称的潜在投标人,构成对竞争的不合理限制。
建议修改为:
1、“项目班子”项目经理资格“具有机电工程专业二级注册建造师的得1分,具有机电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的得2分”。
2、“项目班子”技术负责人“拟派项目现场技术负责人具有计算机信息类或机电类或建筑电气中级工程师证书或机电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建造师证书其中一个的得1分”。
回复1:上述所列招标文件评标办法“项目班子”项目经理资格要求并非投标资格条件,而是评标阶段的打分条件。该设置是综合考虑项目的技术复杂度、实施标准及质量管控需求,通过差异化分值引导投标人配备更适配的专业团队,既不限制潜在投标人参与投标,又能通过合理竞争筛选出更具实力的实施单位,保障项目顺利推进,因此按原招标文件执行。
回复2:上述所列招标文件评标办法“项目班子”技术负责人要求并非投标资格条件,而是评标阶段的打分条件。该设置是综合考虑项目的技术复杂度、实施标准及质量管控需求,通过差异化分值引导投标人配备更适配的专业团队,既不限制潜在投标人参与投标,又能通过合理竞争筛选出更具实力的实施单位,保障项目顺利推进,因此按原招标文件执行。
疑问事项3:
招标文件评标办法“主要设备材料、售后服务”售后服务第4项中,要求“投标人在近5年内(自投标截止之日向前推算),每具有一个合同金额不少于150万元的建筑智能化工程施工业绩【或施工总承包合同中建筑智能化工程金额不少于150万元的施工业绩】且提供售后系统维护良好业绩证明的得1分,满分2分”。
疑问内容:
“提供售后系统维护良好业绩证明”,此项目为智能化工程项目,不是运维维保项目,该评分已超出当前项目所应有评分规范,此评分项具有明显倾向性,涉嫌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目前行业内对于项目业绩的证明,通常以合同协议书、竣工验收报告等客观文件为主,这些文件能够直接、有效地证明项目的实施情况和完成质量。而“售后系统维护良好业绩证明”属于业主方主观评价,其格式、内容缺乏统一标准,可能导致不同投标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具备可比性。且部分项目业主可能因管理流程等原因,难以及时出具此类主观证明,这将对投标人的投标资格造成不合理限制。
建议修改为:
投标人在近5年内(自投标截止之日向前推算),每具有一个合同金额不少于150万元的建筑智能化工程施工业绩【或施工总承包合同中建筑智能化工程金额不少于150万元的施工业绩】得1分,满分2分”。
回复3:上述所列招标文件评标办法“主要设备材料、售后服务”售后服务第4项要求,是基于本项目作为智能化工程的特殊性制定的。该要求旨在确保中标单位具备成熟的售后维护能力,保障项目长期稳定运行,符合项目实际需求,故按原招标文件执行。
疑问事项4:
1、招标文件第二章评标办法中第[5.2.1(2)]条要求售后服务业绩需具备[提供售后系统维护良好业绩证明]。经我方多方调研,该要求已超出当前行业普遍认可的评分规范,导致市场上绝大多数公司无法满足投标条件,涉嫌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
2、招标文件第二章评标办法中第[5.2.1(3)]条要求项目经理资格需具备[中级工程师职称的得1分,高级工程师职称的得2分。]、技术负责人需具备[计算机信息类或机电类或建筑电气高级工程师证书]。经我方多方调研,该要求已超出此项目所需要的实际需求,可能导致人力资源浪费,人员配置上显得冗余,过高的证书门槛超出实际需求,增加项目成本,涉嫌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
二、疑问诉求
恳请贵方:
1. 对上述售后系统维护良好业绩证明、项目经理高级职称证书以及技术负责人高级职称证书要求的合理性、合法性进行重新审查;
2. 如确属市场不具备普遍适用性资质,请及时修改招标文件,删除或调整相关不合理条款;
回复4:1、招标文件评标办法“主要设备材料、售后服务”售后服务第4项要求,是基于本项目作为智能化工程的特殊性制定的。该要求旨在确保中标单位具备成熟的售后维护能力,保障项目长期稳定运行,符合项目实际需求,故按原招标文件执行。
2、上述所列招标文件评标办法“项目班子”项目经理资格要求并非投标资格条件,而是评标阶段的打分条件。该设置是综合考虑项目的技术复杂度、实施标准及质量管控需求,通过差异化分值引导投标人配备更适配的专业团队,既不限制潜在投标人参与投标,又能通过合理竞争筛选出更具实力的实施单位,保障项目顺利推进,因此按原招标文件执行。
疑问事项5:
1、项目经理资格:具有中级工程师职称的得 1 分,高级工程师职称的得 2 分。
2、技术负责人:拟派项目现场技术负责人具有计算机信息类或机电类或建筑电气高级工程师证书或机电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建造师证书其中一个的得 0.5分,同时具有其中 2 个及以上的得 1 分,满分 1 分。
3、售后服务业绩:投标人在近 5 年内(自投标截止之日向前推算),每具有一个合同金额不少于 150 万元的建筑智能化工程施工业绩【或施工总承包合同中建筑智能化工程金额不少于 150 万元的施工业绩】且提供售后系统维护良好业绩证明的得 1 分,满分 2 分。 疑问内容:
1.项目经理同时具备建造师证书、高级职称的条件,明显抬高了参与门槛,此类复合型人员在行业内本就稀缺,对于专注于项目实施能力的企业而言,可能因建造师以及人员职称同时具有的限制被排除在外,不利于形成充分竞争。故我公司认为此项只有部分公司满足,存在严重的指向性,排他性!有理由让人疑问此次项目方案的公正性。
2.技术负责人的高级职称要求与项目实际需求的匹配度有待商榷,中级职称证书足以支撑此项目的实际需求,该要求已超出当前项目所应有评分方法,存在对竞争的不合理限制。
3.业绩证明形式具有排他性,未考虑企业普遍性满足,公平、公正的参与投标,导致具备实际履约能力的企业无法参与竞争。
建议修改为:
1、项目经理资格:具有机电工程专业二级注册建造师并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 证)得 1 分,具有机电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并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 证)得 2 分。
2、技术负责人:拟派项目现场技术负责人具有计算机信息类或机电类或建筑电气中级工程师证书的得 1 分。
3、售后服务业绩删除,售后服务的第 1 条修改为:售后服务综合评定评分分值改为满分 5 分。
回复5:该三条疑问事项,回复内容见回复1至回复4,按前述回复1至回复4内容执行。
注:此答疑澄清公告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与招标文件描述不一致处,均以本次公告为准。
六安市健康养老产业有限公司
安徽中技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2025年8月18日